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四个着力”和“三个推进”重要要求,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转型与绿色发展,加强对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的动态管理,强化地方政府在实验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现以评促建、以升促建之目的,全面提升实验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根据《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区包括科技部批复创建的位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省科技厅批复创建的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三条 实验区创新驱动发展评价遵循导向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三个基本原则。
1.导向性。聚焦实验区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的典型问题,为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发挥引领作用。
2.系统性。系统评价实验区创新驱动发展状态,引导实验区改进和提升科技创新工作,落实新发展理念。
3.可操作性。客观反映实验区自身发展实际,确保评价过程客观可行,评价结果服务于实验区的未来发展。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 实验区建设是个系统工程,评价指标设置及赋分充分反映实验区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以及特色建设主题等特征。
第五条 评价指标由组织管理、创新能力、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和生态文明五个层面共计20个指标组成。
1. 组织管理:由实验区专人专职工作机构、实验区管理专项经费强度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实验区的专题工作会次数等3个指标组成,分值占比10%-20%。
2.创新能力:由全社会R&D支出占GDP比例、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科技创新平台数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技金融发展情况等7个指标组成,分值占比30%-40%。
3. 社会发展: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及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等3个指标组成,分值占比15%-25%。
4. 经济增长:由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水耗等3个指标组成,分值占比15%-25%。
5. 生态文明:包含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以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当量强度等4个指标组成,分值占比15%-25%。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数据资料的统计、分析和测算,保证评价工作客观公平公正。
第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及各县(区)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负责评价对接工作。对因数据资料存在问题造成评价结果不实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当年11月由省科技厅发布年度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次年3月由各实验区完成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自查工作,并经市科技局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6月发布实验区创新驱动发展情况评价报告。
第九条 县(区)实验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区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和校验,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实验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以视频会议等形式组织召开由专家、市科技局、实验区参加的互评、质询会议,形成初审结果。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由厅际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专家等组成评价组,根据实验区初审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核验,并对各实验区创新驱动发展进行综合评价排序,形成年度评价报告与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十三条 评价报告与评价结果向当地政府通报,为其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务实推进实验区建设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依据评价报告与评价结果,对实验区进行宏观指导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省科技厅对创新驱动发展绩效明显或取得较大进展的优秀实验区,予以通报表扬,并对优秀省级实验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区。
第十六条 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级实验区,第1年亮“黄牌”警告,约谈实验区主要负责人和所在市政府分管领导,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省级实验区由省科技厅发文摘牌,取消其资格;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国家级实验区,第1年亮“黄牌”警告,约谈实验区主要负责人和所在市政府分管领导,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评价结果通报科技部,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国家级实验区,由省科技厅向科技部建议降为省级实验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评价指标,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验区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科技部相关评价办法颁布后,将根据科技部的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的相关修正意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