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在创新型辽宁建设中的激励和示范作用,切实加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是《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验基地,为科技支撑引领可持续发展提供综合实验示范,是开展创业创新活动和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平台,是国家综合性区域发展试点。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推进可持续发展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实验区工作实行跨部门(行业)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行业)的作用,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商讨和协调实验区重大事项。
第四条 成立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区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实验区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实验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事项是:
1.负责国家级实验区的推荐工作,并受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落实本省国家级实验区有关工作;
2.统筹协调、推动和指导全省实验区建设工作,制订促进实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3.受理省级实验区创建申请,对实验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实验区进行规划论证和实地考评,对通过考核的实验区进行认定,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验收;
4.对实验区发展方向、规划布局、示范工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5.组织开展实验区培训、总结、宣传,推广实验区工作经验,推动省内各实验区之间、实验区与国际国内相关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6.组织开展实验区与国家级、省级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对接、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专家指导组,主要职责是:
1.受省科技厅委托,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
2.参与实验区预审、考察、论证、评审、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实验区建
设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实验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为实验区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负责本地实验区管理工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实验区实行自愿申报。申报范围包括:地级市,地级市城区,及上述行政区划的特定区域,县及县级市。申报实验区可以由申报范围内的行政区单位独立申报,也可由多个行政区划单位联合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省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对创建实验区工作高度重视,并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当地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实验区组织建设完善,并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领导小组和实验区管理办公室。
2.实验区创建主题鲜明,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具有较强的区域代表性及示范意义。
3.具有较好的科技支撑条件;制定的实验区建设规划科学可行;创建工作积极,基础扎实,公众参与意识较强,已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可持续发展主题实验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
第十条 省级实验区申报程序
实验区申报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上一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一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实验区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地级市申报实验区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实验区申报材料包括:
1.实验区所在地上一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2.当地政府关于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文件。
3.《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4.《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批准建立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具有进一步开展实验区工作的良好基础的省级实验区,可申报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具体申报材料和工作程序遵循《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申报受理
实验区的申报受理主要包含综合预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与认定等四个环节。
1.综合预审: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规划材料(工作总结、申报书、建设规划)进行预审,并形成审核意见,预审合格后进行现场考核。
2.现场考察:通过预审合格的申报单位,由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现场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3.联席会审: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并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对实验区建设申报工作进行联席评审,并结合现场考察报告,形成评审意见。
4. 认定批复:通过联席会审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下达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认定批复文件,或出具推荐函以申报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区建设规划》由所在地政府制定并实施。《实验区建设规划》作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需将规划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并采取专人负责制,以保证实验区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3-5年,其中:申报年份的前一年为基准年,申报年的次年为实验区建设第一年。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要围绕审议通过的实验区建设规划及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做好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区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遇有相关内容或指标调整须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将调整意见及相关说明及时报送省实验区办公室。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实验区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实验区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自查表和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总体安排和计划报送省实验区办公室和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开展工作满2年的实验区,完成阶段任务后,省科技厅根据实验区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情况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抽查,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示范项目建设、经费投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等方面。主要检查、考核地方政府对实验区工作的重视程度、措施落实情况、经费投入情况、建设规划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成效等。检查方式为审阅资料、实地考察、专家质询、会议评议等。
第十九条 省级实验区建设期满,完成全部任务后,应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上一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上一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递交验收申请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1.实验区规划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2.实验区在体制、机制、管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3.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方案。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的省级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实验区建设规划》;
2.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估报告;
3.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省实验区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材料审核,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审核的实验区开展验收工作。专家组采取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汇报、举行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打分评议等形式进行验收。专家组通过对实验区的综合考评形成验收评审意见及验收结果。
第二十二条 省级实验区的验收结果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建设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建设任务,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实验区,授予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称号,并优先安排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实施不力,考核为不合格的实验区,取消其“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
第二十四条 鼓励省级实验区在建设过程中(省级实验区建设一年以上)积极争创国家级实验区,对主题特色鲜明、工作出色、成效显著的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区。
第二十五条 省级实验区在验收之前已晋升为国家级实验区并通过国家验收的,视同通过省级实验区验收。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实验区的验收工作程序遵循《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区应对所有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对在申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