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建议与提案办理

辽科提字〔2017〕76号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 第102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9-18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

【字体:

赵日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紧紧围绕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域发展,提出了四点可行性建议,我们感到您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连片区的发展十分关心,省科技厅高度重视,与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办、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进行了积极协商,在认真吸纳您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答复意见。
    一、简化我省外国人才出入境各项管理工作
    我省正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创新政务模式,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来辽外籍人才简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流程。为长期在辽工作经认定的外国高端人才,实行 “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优先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受年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延长外国人工作来华工作许可证有效期。
    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是从大局出发,站在战略高度,采取了五项措施:一是开设“大型企事业单位外国人签证证件代办绿色通道”。二是开设“大型企事业单位外国人签证证件上门受理服务绿色通道”。三是本着“经济建设推进到哪里,出入境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的原则,对信誉等级高的涉外企业、诚信度好的外国人、国家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开辟“全天候”绿色通道。四是研究加强大外管体制机制建设。五是健全和完善窗口服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窗口硬件条件和信息化应用水平,全面深化阳光警务,加强窗口服务监督。细化居停留证件受理、审批规范,统一全省服务标准。
    下一步,按照赵日强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继续努力提升全省签证证件签发服务工作水平,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华创业、投资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等工作,积极向公安部汇报相关情况并争取政策支持。
    去年,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起草了《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等30个省直部门的意见,就体制机制,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资格待遇,日常服务管理,保障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待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正式下发后,即可执行操作。
    日前,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多次争取,公安部已批准我省开展七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一是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自贸区管委会等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二是外籍人员已在当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境内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三是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当地工作,或外籍华人在当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四是对来当地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可以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要长期居留的,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五是对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我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如被有关单位聘雇,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备案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在入境口岸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身亲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进行实习活动。六是在当地工作的外国人,如其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七是有关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今年以来,根据外交部的指示,外国人来华“工作签证”不再申办《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部分国家人员来华访问、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团体旅游,也不再申办《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此项调整进一步简化了外国人来华工作的相关办理流程。
    二、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大连高新区与大化所联合建设先进光源大科学装置
    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全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为统筹集成省和沈阳、大连两市科技创新资源,决定从2017年到2025年,连续实施3个“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实现国务院“将沈大自创区建设成为东北老工业基地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开放创新先导区”批复目标。主要包括十四项重点任务,其中第六项重点任务就是:大连要建设中科院大连科教融合基地,包括中科院大学能源学院、清洁能源国家实验室以及东北首家国际领先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连先进光源基地;组建海事大学国家科技园;建设全国首座700Bar的轿车加氢/首座利用可再生能源制氢示范加氢站,成为全国第4个具备此能力的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依托高校院所及骨干企业,建设专业技术研发平台、小微企业创业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以及特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到2019年,各类创新平台全面建成,成为东北地区科技创新高地。 “三年行动计划”的十二项主要政策措施中第九项就是: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大连高新区与大化所联合建设先进光源大科学装置,并在国家大科学装置布局中列入发展计划,体现了科技厅对建设先进光源大科学装置这项工作的重视。
    三、做好我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着力改进科技创新供给侧管理,转变工作方式,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高校联系和服务点制度,支持和指导高校用好、用足国家和省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律、规章制度要求,指导、支持省内高校逐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成果转化供求信息平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成果在辽宁转化,落地生根。从2017年开始,高校每年转化成果不少于1500项,省内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低于75%。
    教育厅将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继续指导十二所高校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推动高校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力度。目前这12所高校都已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和政策试点方案,正在深入推进试点工作。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指导省内高校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加快构建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形成持续高校的科技创新政策供给机制。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人才培养和激励等关键环节,持续推进现有各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充分发挥好政策激励作用。
    因为省级地税机关没有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限,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制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人员成为技术经理人,发展各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暂时无法实现,但只要有利于辽宁经济发展和促进供给侧改革,省地税局将积极向总局建议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收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第一时间落到实处并监督执行。
    四、省税务部门将继续做好政策执行反馈工作,推动沈大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 
    省国税局、地税局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省国税局无权自行出台税收政策,国税相关税收政策均由国家统一制定下发,各省国税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税务总局会考虑各省局的政策反馈意见,研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局将继续做好政策执行反馈工作,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支持的重点产业发展。省级地税机关也没有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限,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制定。但只要有利于辽宁经济发展和促进供给侧改革地税局将积极向总局建议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收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第一时间落到实处并监督执行。
    认真落实沈大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政策。认真落实现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向全国推广的中关村税收政策,包括扩大税前加计扣除范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及其配套措施。积极落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全面梳理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沈大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指示精神,梳理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效果评估有关工作,分析本地区税收政策对宏观、微观经济的影响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以税咨政,服务决策。
    开展“送政策进企业”、“营改增大辅导”等工作。全省各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税收与经济>政策法规活页(2017年)》、《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辅导手册(2017年)》、《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服务手册(2017年)》等资料,并将其发放至纳税人手中,辅导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企业应享未享有关政策的实际困难,收集企业的涉税意见、建议并尽快解决、反馈。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按照省国税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和《关于成立税收风险监控分析中心的通知》要求,落实风险管理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发挥“风控中心”团队作用,采取“集中+分散”的方式,组织成员单位梳理、筛选相关税收风险识别指标和分析模型,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识别,定期下发具体风险应对任务,严格按规定做好应对任务接收、派发、上报等环节的扎口管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