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作物育种科技创新的几点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适应新变化,调整支持方式,努力保障农业种子创新工程的有效实施
为巩固和保持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和优势,保障我省乃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副产品有效供给,推进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依据我省农业的产业优势和育种工作的技术及人才优势,制定了《农业种子创新工程实施方案》,该方案历经近三个五年计划的实施,采取整和资源、发挥优势、实行首席专家责任制等措施,集中支持育种基础条件好,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企业开展联合攻关,选育出了一批高产、优质、多抗的农业新品种,使我省玉米、水稻、花生等主要农作物产量指标实现重大突破,畜禽、水产、林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为农业生产提供品种保障。目前,鉴于我省财政科技经费资源投入方式发生变化,为保障农业种子创新工程得到实施,一是采取立项支持和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育种科研项目予以支持。省政府相关部门将制定省级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包括新选育出适应性强、推广面积大、农民欢迎的新品种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企业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予以相应支持和奖励;二是努力争取国家科技计划经费对我省优势育种单位育种项目的支持。三是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建立以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技术创新有力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科研单位集中精力打基础,种子企业千方百计做育种,进一步确立企业商业化育种的主体,从根本上扭转科研与市场脱节,创新与企业错位的现象。四是加强财政投入,择优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建立商业化育种研发中心,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整合现有商业化育种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使种业企业发展壮大成为商业化育种主力军。
二、建立健全现代院所制度,落实好农业补贴政策
一是按照省属科研院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现代院所制度,推动省农科院等农业科研院所做强做大,并对农作物品种资源开发与保护、实验室维修改造、设施更新、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继续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加强农作物育种工作,并带动和促进全省农作物育种科技创新。二是关于“农作物育种科技企业”享受种粮补贴政策问题,2016年国家全面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补贴对象为拥有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发放依据为实际耕种面积;对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补贴政策,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促进育种科技企业发展。
三、引导银行机构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农业发展
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改善信贷管理机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一是推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服务,近年来省涉农银行机构先后推出实行育、繁一体化和“公司+农户”、循环贷等新型涉农信贷产品,为农户贷款提供更加方便、灵活、快捷的服务。二是增加对“三农”资金支持,引导银行机构切实承担起金融支农责任,继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政策,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在资金供给、财务费用、激励考核、人才引进等方面向“三农”倾斜,将有限的信贷资源重点投向现代农业、农业科技开发等领域。三是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当年信贷投放计划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截至2016年末,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7677亿元,同比增长6.9%,高于各项贷款增速0.3个百分点。四是建立完善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省内担保机构扩大涉农担保业务规模,强化增信服务功能,对朝阳市、盘山县、喀左县新设政府性担保机构在发起设立条件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填补市、县两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空白。目前,全省共有县域担保机构90家,涉农在保责任余额147.7亿元。五是稳妥有序推进“两权”抵押贷款工作,扩大农户融资抵押物范围。2016年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积极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试点县区抓紧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建立并完善流转市场,解决农户、养殖户融资过程中缺少抵押物的问题。目前,7个试点县(市、区)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5.9亿元,2个试点县(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4亿元。下步工作安排:一是鼓励银行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拓展涉农业务范围,认真研究发展状况和趋势特点,在符合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创新金融支持的服务方式,有针对性地研发个性化服务等方面的金融产品。二是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各银行机构根据当前农村信贷需求变化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灵活的贷款抵押方式,推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服务。探索推广林权抵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信贷+保险等创新产品,提高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流程。
四、积极努力协调解决影响育种单位繁制种基地的土地流转补贴政策等问题
一是关于“基地”都是“租种”农民土地问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尤其是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都是把地租和各种补贴进行合并计算,并在租地的合同中规定了价格,导致有些真正种植者实际上并未获得补贴。针对这一实际问题还要进行调查研究,争取制定相应的办法。二是关于租地合同年限问题,目前国家鼓励土地适度规模化流转,但前提是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土地确权以来,土地流转价格取决于土地的净收益,不仅包括粮食价格,还包括其它相关附加因素,尤其是近几年,受粮食价格变化较大及其它因素影响,给需要长期稳定基地的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这些矛盾的解决,必须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达到企业和农民的共同利益点。三是关于农作物育种科技企业和科研院所制种基地及土地流转补贴政策问题,目前我省还没有相关的制种基地补贴政策,全国仅有几个县为重点制种补贴县,以玉米和水稻为主。您提出的这方面建议,省农委、财政等部门将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争取相关政策。关于繁制种基地土地流转补贴政策问题,在《2016-2017年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中规定,符合土地流转条件的,可以申请土地流转补贴。同时,适应繁制种基地土地流转实际需求,不断研究完善育种基地和繁种基地的土地划拨或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助力协调落实育繁种基地,以促进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