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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云启众创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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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启众创是指在我省创办、针对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众创空间,主要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云启众创是我省着力打造的众创空间品牌。
第三条 省科技厅对云启众创进行指导和服务,推荐申报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云启众创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云启众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所在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并推荐上报省科技厅备案的众创空间。
(二)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其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比较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一定的行业背景和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相对完善的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四)众创空间应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并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五)众创空间应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拓展孵化服务模式,在提供一般性增值服务的同时,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与创业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
(六)众创空间应开展各类创业导师授课、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组织参与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年度组织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2次。
(七)众创空间已入驻企业或创业团队10个以上。
第五条 云启众创命名的基本程序:
(一)众创空间应首先向所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二)所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标准和流程,对众创空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备案。
(三)所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季度将省统一制定的众创空间备案信息表上报省科技厅进行备案。
(四)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条件每半年对全省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审核,对符合云启众创条件的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命名。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云启众创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所在市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云启众创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云启众创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经命名的云启众创应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对无故不提供统计数据或数据填报不全面、不准确的,提出警告,对连续2次警告的,取消其云启众创和省级备案资格。
第九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云启众创命名,经查实后取消其云启众创和省级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条 对备案的云启众创进行年度绩效评价。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云启众创的管理团队建设、创业导师队伍、公共技术服务、融资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价结果优秀的云启众创,给予优先支持;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云启众创,取消其云启众创和省级备案资格。
第十一条 凡通过命名的云启众创,将在以下方面予以扶持:
(一)对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绩效显著、服务特色突出,且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优先推荐国家众创空间备案。
(二)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对接交流活动,协调引进或设立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
(三)加大对入驻小微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辅导和培养力度,支持创业企业快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组织入驻企业和团队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专业性的创新创业大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