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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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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科技部有关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部署,加快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技术示范和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在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科技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辽宁省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支撑、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集聚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在推动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农业园区。
第二条园区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产业提升、农民受益”原则,建设成为创新创业基地、技术示范及成果转化基地、新兴产业孵化基地、人才培养及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带动区域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增绿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的申报、认定和评价。
第二章 发展布局与建设重点
第四条园区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重点建设、集成资源、创新发展”要求,围绕农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部署和区域资源条件,基本覆盖我省主要农业功能类型区和优势农产品产业带。
第五条园区包括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核心区突出技术源动力,打造产业技术集成平台;示范区突出技术与产业示范,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辐射区突出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核心区和示范区是建设重点。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园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园区申报、认定和评价;指导园区科技创新创业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园区间交流与合作等。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区的管理工作,对园区申报材料、园区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等进行初审并报科技厅。
第八条 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建设主体,负责具体指导园区发展;组建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园区申报条件:
1.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区域界限明确,要求相对集中成片;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的功能定位准确,有较大发展空间。
2.主导产业优势明显,有较完整的产业链,产业化水平较高,产业拉动作用明显,能够带动区域农业提质增效和产业升级;有一定数量的龙头企业入驻。
3.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拥有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技术依托单位,拥有一定数量的省级创新平台、科技特派团、特派员和星创天地等,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工作成效明显。
4.行政组织效能较高,园区管理部门明确,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开展各类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实创新政策成效明显,制定出台了配套的创新政策;基础设施条件较好。
第十条园区申报材料:
1.园区申报书
2.园区总体规划
3.其他有关附件材料明细
第十一条园区申报和认定程序:
1.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的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报科技厅。
2.科技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通过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对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评审、论证,提出专家评审意见。科技厅依据评审意见,对园区进行认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建立园区竞争和淘汰机制,进行动态管理。园区认定后,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4)。
第十三条每年1月底前,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园区编写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对有关评价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然后报科技厅。
第十四条科技厅依据园区总体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结合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对优秀园区将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对不合格园区将予以撤销,对基本合格园区将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到期后仍无明显进展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园区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影响事件,以及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等情况,相关部门已正式作出处理意见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省内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年度绩效评价。如国家级园区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建议科技部予以撤销。
第六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八条 园区要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资金为主体、银行信贷和其他社会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加大投入力度。
第十九条 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技术、人才、资金等优惠政策,推动园区快速发展。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要加大对园区的支持力度,协调落实国家、省、市级创新政策,强化政策保障。
第二十一条 科技厅将引导和集成各类科技资源,支持园区建立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科技特派团和特派员、农民技术员培训、星创天地等,提升园区创新示范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