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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星创天地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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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科技厅《关于开展星创天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辽科办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加强跟踪管理,引导星创天地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意见》确定的星创天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服务功能,按照导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设置评价指标。
1.导向性。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开展评价、发布结果、动态管理,引导星创天地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2.针对性。聚焦星创天地在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创客入驻、人才培训、金融服务、科技扶贫、管理运营等方面进行评价。
3.可操作性。考虑评价数据的可获取性,尽量选用易采集、可量化、能对比的评价指标,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星创天地。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评价指标包括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创客入驻、人才培训、金融服务、科技扶贫、管理运营7项一级指标,26项二级指标。
第五条成果转化包括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农机新装备,拥有新技术和成果数4个指标。
第六条平台建设包括创客工位、科研仪器设备、场地面积、在线咨询、线上产品展示、交流群组数6个指标。
第七条创客入驻包括入驻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创新产品数3个指标。
第八条人才培训包括创业导师、专业领域、培训场次和人次3个指标。
第九条 金融服务包括金融机构、融资数额、融资活动场次3个指标。
第十条 科技扶贫包括结对帮扶、帮扶农户、促进增收3个指标。
第十一条 管理运营包括运营模式、制度设立、平台员工、技术依托单位数4个指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星创天地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每年2月进行评价;采用上年度相关数据,评价结果反映上年度工作绩效。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主要程序:组织填报、数据收集、地方初审、备案提交、考核评价、结果发布。
第十四条 开展评价前,科技厅负责组织培训相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对有关数据资料的填报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各推荐单位负责指导星创天地开展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自查工作,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校验,然后报科技厅。
第十六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星创天地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科技厅依据评价结果,对星创天地进行指导;针对存在问题,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辅导,推动发展。
第十八条评价优秀的,科技厅将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推荐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备案资格;评价基本合格的,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期1年,到期仍无明显进展的,取消省级备案资格。
第十九条 国家级星创天地经评价为不合格的,或为基本合格经整改仍无明显进展的,建议科技部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科技厅可根据星创天地发展实际,对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